近日,薛城法院依法高效化解了4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在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丰收。
2019年至2020年间,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某、李某、曲某分别签订《枣庄市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与被告王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但钟某等三被告在支付首付款后因未能成功申请银行贷款而“毁约”,王某在支付认购定金后拒绝根据认购协议的约定支付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原告于2021年3月1日诉至薛城法院,要求解除与钟某等三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向其支付违约金等;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定金不予退还等。
薛城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细致地了解案情后得知,钟某等三被告因征信或家庭变故问题,导致购房尾款未能按约支付,但通过承办法官与三被告的沟通,三被告均表示仍想继续履行合同,且正在积极争取通过贷款审批或筹措资金支付尾款。承办法官考虑,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后续需要办理撤销合同备案等一系列手续,无疑在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负担,因此,承办法官对原告讲明利害、耐心解释,原告经权衡后放弃了解除合同等诉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继续履行购房合同,钟某等三被告已将尾款支付完毕,原告撤回起诉。被告王某则是因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支付购房款,考虑到王某的现实经济困难,承办法官及时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被告王某分析其过错所在,并将其家庭现状告知原告,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减轻王某的负担,退还一半定金。至此,4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在立案后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全部结案,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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