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持续优化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障中小投资者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薛城法院在受理的一起涉公司盈余分配案件中运用“律师调查令”,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张某和李某系某公司股东,张某为小股东,李某为大股东同时还担任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某得知某公司对李某分配了相关利润,但未向张某进行分配,遂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提起诉讼。诉讼中张某欲证明李某与A公司的私自分红行为,但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于是向法院申请调取李某与某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法院审查后开具了律师调查令由张某的律师前去调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法律关于一般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定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中,很多中小投资者因诉讼需到一些国家机关或者银行、企业调取证据时,这些部门往往以调取的信息涉密为由不予提供。而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由于持调查令是代表法院在调取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相关部门能够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因此,本案中使用律师调查令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中小投资者的举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