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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枫桥经验”法治化为引领,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29日

  社会文明水平的提高,公民自由、公平意识的增强,我们生活周边充斥着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交通纠纷、医疗纠纷……。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面对矛盾与纠纷,法院成为定纷止争的天堂,但从立案到裁判文书执行需要经过完整诉讼流程,并不能立即解决当事人纠纷,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诉讼并不是衡平当事人利益的最佳方式,诞生于1963年以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开展说理改造四类分子成为社会主义新人的“枫桥经验”,随着时代变迁,内涵不断丰富,成为法治社会环境下,与诉讼相辅相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机制。

  • “枫桥经验”法治化时代精神内涵

  医院门口的歇斯底里,法院接访室的据理力争,政府信访室的上访群众,居(村)委会的家长里短,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同时,人们越来越注重利益衡平与权利保护,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注意自己主观感受,但人们对权利界限的把控无疑会加剧社会矛盾的激发。在当事人权益遭到侵犯后,人们愿意选择相信正义使者,法院成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尤其是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标的额小的案件,相对于漫长的诉讼等待,调解是解决纠纷更好的方式。“枫桥经验”的主要精神在于,通过言语的力量,以理服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法治社会的环境下,枫桥经验的精神本质内涵仍然是以理服人,但理的内涵不局限于以往的讲道理,老好人是的背对背调和,而是将道德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结合,不仅是以和稀泥的方式让当事人退一步海阔天空,而是通过调解达到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一样的效果,真正的衡平当事人利益,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感受到公平正义。因此“枫桥经验”在法治环境下,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精神:第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律规范了权利与自由的界限,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当发生矛盾与纠纷时,应当明确是非判断的标准。但是深陷争执的双方当事人并不能理性面对纠纷,此时居中调解人如果可以利用“枫桥经验”,从中调解,稳定当事人情绪,再讲道理明是非,无疑是事半功倍的方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将法治精神与道德精神相结合,才是法治环境下枫桥经验的精神。第二,百姓口口相传的依法依理调解。一个矛盾纠纷的解决不是目的,在法治环境下,我们需要做的是以案释法,通过一个案件的解决,进行普法宣传,潜移默化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枫桥经验”源于群众路线,本质是依靠群众的力量解决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们身处信息共享时代,人们热衷于用自媒体记录生活点滴小事,在分秒间可以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比如聂树斌案,通过微博客户端,进行庭审直播,是对聂树斌冤案的平反,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为了在法治环境下,更好的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更好的实践枫桥经验,我们首先要做好普法宣传,提高社会法治意识,每个人坚守法律底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这样在面对矛盾与纠纷时,至少能以明辨是非的标准去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正如国内调解研究专家范愉认为,调解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技术或方式, 而是社会治理的一种制度性或体制性存在。[1]

  二、“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实践途径

  “枫桥经验”的精神内核在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法治环境下,以“枫桥经验”为指导的调解与诉讼是解决当事人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应将“枫桥经验”社会中广泛推广。

  • 专门性调解委员会的推广设立

  小额诉讼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是我们在生活中最常面对的纠纷,此类纠纷的解决一般具有模式化特点。比如交通事故案件,根据伤残鉴定的意见书结合赔偿标准,可以确定受害人应获得的赔偿数额。而此类案件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短则需要三个月长则需要六个月,甚至更久,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不论是出于内心对于交通事故的恐惧,还是等待赔偿治疗身体伤害,一天的等待都是煎熬,然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仍是按照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对于当事人而言,诉讼并不是性价比最高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是,如果当事人可以找到信得过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就可以实现公平高效的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目标。因此,我们可以在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成立专门性的调解委员会,为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提供咨询、调解。调解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可以通过选举的方式推选本社区或者辖区德高望重的3-5人专门负责相关事务。

  • 司法部门与专门调解委员会的相得益彰

  公检法司的司法干警是通过专业学习与培训考试进入相关部门,专门调解委员会的委员虽然是辖区内德高望重的人,但并不一定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储备。因此,司法部分与专门调解委员会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司法干警可以按周期排表到社区专门调解委员会值班轮岗,协助调解纠纷或者进行普法宣传。对于司法干警来说,一方面,可以深入基层,通过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学以致用,强化法学知识,获得司法经验。另一方面,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进行整理汇编,并告知诉讼前应准备的证据与材料,指导诉讼,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对于专门调解委员而言,一方面,通过与司法干警的交流,一起调解纠纷,潜移默化的学习法律知识,长此以往,不再需要司法干警亲临指导,可以独立处理类型化案件。另一方面,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通过居委会、街道办进行普法宣传,提高辖区内的公民的法治意识。通过司法部门与专门调解委员会的交流与合作,既解决了当事人纠纷,也找到了普法宣传的有效途径。

  三、以法治“枫桥经验”与诉讼程序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提高以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更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因此,枫桥经验”是法治枣庄,法治社会的重要载体,更是法治中国重要的推动力。法治化的“枫桥经验”是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治国理念的背景下被赋予的新的时代内涵。枫桥经验法治化,离不开调解主体、调解手段、调解依据的法治化,离不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更离不开每一位司法干警的参与。“枫桥经验”产生于枫桥,却不至于枫桥,只有以“枫桥经验”法治化为引领,我们才能进一步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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