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面对新常态、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种手段,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如何构建和完善起多渠道、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发力点。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作为探索的出发点,找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思路。
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2]的干部群众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毛泽东主席非常重视,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中央又先后做了两次批转,由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几十年来不断发展,历久弥新,长盛不衰,改革开放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从历史与现实的发展情况来看,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对多元矛盾的化解具有时效性、推广性。新时代下的社会治理格局,更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紧抓机遇,大力推进诉讼化解与非诉调解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协同司法方式,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合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创新推进诉调对接,凝聚化解纠纷合力,是法院多年来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一是搭建纵向平台:建立诉调对接中心,使之成为集诉讼辅导、诉前分流、委托调解、简易审理等多项职责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二是搭建横向平台:一方面,法院不断拓展对接平台和领域,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等加强沟通协调,对涉及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纠纷,协商解决方案,制定化解措施;另一方面,建巡回法庭为“点”,定巡回路线为“线”,辐射街道社区为“面”,用指导调解、巡回示范等方式,充分激发非诉调解组织的活力。
人民法院通过搭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诉调对接平台,在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调解员与法官之间建立一种相对固定的诉调对接关系,不断增强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度和认同感。
检调对接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探索“枫桥经验”过程中建立的新工作机制,指的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的结合,更是新时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拓展内涵外延,在社会治理中体现更多的司法温度,传递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
“枫桥经验”作为化解基层[4]矛盾纠纷的成功典型,来源于基层,更应当反馈到基层。村规民约通过村民之间的契约,着重构建道德标准、凝聚人心,基层治理也从注重行政管理“有形之手”的作用,转而更多地发挥道德约束“无形之手”的威力,还“权”于民。从道德层面感化群众、教育群众,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合法、规范、实用的规章制度有效提升自身道德素质,在道德层面教化群众积极向善,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弘扬社会正能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新时期、新形势下基层社会治理[5]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若完全依靠党委政府有关政策和法律,以行政命令强制管理,很大可能会导致群众产生抵触情绪,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村规民约这种德治和自治相结合的手段填补了这块空白,这种土生土长的道德规范,更容易规范群众的行为,有利于基层新风气的树立。
在基层社会管理中,越来越多的开始运用网络,依靠网络大数据平台,面向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我们也充分认识到网络调解机制在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中将要发挥的重要作用。构建信息化的网络调解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之间的联动机制,在实践中根据矛盾的特点和类型,采取相应的调解模式,时刻保持调解机制的联动性;其次将网络调解机制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突破口和发力点,通过网络加强对数据采集、信息整合以及资源共享工作的全面开展,推行网络调解窗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一对一调解,以消除误会,化解社会纠纷。
“枫桥经验”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根本是在于其立足基层实践,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并在得到了认可、推广后,不断创新发展。同时,“枫桥经验”化解社会多元矛盾的成功实践给了我们很多重要思考和启示[6]。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在此理论指导下,证明实践中“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行之有效的。
我国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攻坚期,一定的物质基础是解决问题的物质保障。枫桥人因地制宜,结合当地实际,发展产业经济,满足当地群众的物质生活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帮扶刑满释放人员,绝大部分人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针对外来务工人员推出新的管理模式,帮助其解决住房问题。通过经济增长带动了就业、教育、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发展,社会矛盾明显减少。由此可见,经济的稳步发展,为当地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有利于矛盾纠纷在群众内部自我消化。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枫桥经验”的形成得益于枫桥当地的山水文化、耕读文化、理学文化乃至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又反作用于当地文化,对枫桥文化起到了重要的丰富发展作用。各地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的同时,更应该结合当地特点,正如马克思主义引入我国要结合我国基本国情一样。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群众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快建设学习型社会。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致力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枫桥经验”的创新之一就是坚持将法治[7]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要坚持依法办案,防止因侵犯群众利益而引发社会矛盾,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提升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每一位当事人在指导和规范自身活动的时候,应当自觉把法律作为活动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纠纷依靠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使用法律武器。
[1] 蒋国长、徐向群、施峥,新的历史起点上“枫桥经验”的时代内涵,公安学刊,2009,35—41
[2] 许韬,论“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与“法治浙江”建设,公安学刊,2009,42—46
[3] 沈恒斌、吴少鹰,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及其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思路,法治论坛,2007
[4] 吴锦良,“枫桥经验”演进与基层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0,44—46
[5] 尹华广,论构建基层矛盾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78—79
[6] 周庆等,“枫桥经验”对化解社会多元化矛盾的启示,北京人民警察学报,2011,34—35
[7] 戴雨薇,“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关系探讨,公安学刊,201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