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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职业素质为视角谈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9日

亚里士多德将法官视为“活生生的正义”。法官作为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重要一环,是司法活动的具体实践者和司法能力的具体承载者,应当具备高素质的法律技能、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崇高的职业修养。唯有如此,公众才能对法官从事的行为、做出的裁决保持足够的信任和尊重。

一、司法公信建设下的法官前景与压力并存

法国作家巴尔扎克说过:“一切事物日趋完善,都是来自适当的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中重要的一环,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由之路。其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这是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力建设问题,对法治进程的重要意义自不待言。

本轮司法改革的动力直接来自最高层,以顶层设计的形式直接规划和确定政策方针、制度方案,层级高、力度大。从宏观上看,一系列明确具体的改革内容,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将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基础性、制度性保障,进一步在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深层次、根本性难题上破冰前行。从微观上看,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实现,需要法官的参与,自然对法官长期关心和亟待解决的法官管理、职业保障等问题给予了直接、有力的回应,让法官对享受司法改革红利、获得稳定办案环境、树立职业尊荣感的发展前景可期。

司法改革意味着权力、资源与责任的重新分配。有权力必有责任,有司法权力就有如影随行的司法责任。对法官而言,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建设,既是难得机遇又将会是严峻考验。其中,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改革内容,让法官将会承受起更多的压力,担负起更多的责任。比如司法公开方面的舆论压力、审判独立方面的责任压力以及专业知识方面的素质压力等等。因此,法官在为司法改革“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应为更大责任而“兢兢业业”,公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以职业素质带动司法自信的树立,进而促进司法公信的提升。

二、法官职业素质不高导致司法公信建设基础薄弱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含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1]近年来,我国司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司法逐渐成为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欣慰的进步。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虽然大多数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但公众对法院的整体满意度是偏低的,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不容乐观,也就是说,当前司法在公众心中还未达到令人信仰和自觉服从的状态。

当前司法公信力产生问题或者危机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体制、制度层面的原因,又有机制、管理层面的原因,更有法官的能力、素质层面的原因,还有社会转型冲击和非法治的传统文化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公信力折射的是法院和法官队伍的形象,是司法能力的衡量标准,是司法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均衡的信任交往与彼此评价。法官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当事人对司法公信力的感受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官的一言一行、所做作为。因此,司法公信力实现的主体离不开法官,法官职业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好坏直接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司法公信的缺失”或“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反映出社会公众对法院及其裁判结果的不尊重和不信任,其实也就是对法官的不尊重和不信任。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素质的要求,就像凯撒对王后的贞操的态度一样,不容有丝毫怀疑。对法官的不信任,不仅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使广大人民—特别是当事人深受其害,法官自己也会成为直接的受害者。[2]然而,法官职业素质的现状并未伴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变得令人信服。当前,法官司法行为不规范、司法语言不文明、司法程序不严谨、司法形象不廉洁等职业素质不高问题导致的负面新闻屡见报端,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力是不可估价的。个别法官职业素质低下会产生“晕轮效应”,将放大其对社会公众的负面印象,影响的将是公众对整个法官群体的职业形象的评价,成为当事人不信服裁判结果、公众不尊重司法的“合理性”推辞,导致司法的社会公信力的下降。

三、司法公信建设对法官职业素质的要求

法官不是天生的“正义的化身”,需要较高的素质来支撑,除具备一个普通人所有的优良素质外,还必须具备在专门的学习、培训以及实践中养成的符合法官特点的职业素质。

(一)独立的司法人格

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将公平和正义看作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并具有为实现和捍卫这一目标而努力甚至献身的情感和品质,以及在具体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基于对事实的认知和法律的理解表现出的行为和心理的总和。[3]其中,公正司法的理念、崇尚法律的精神和自我独立的意识是法官独立司法人格的基本内容。司法公信力确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司法权威的树立,而司法权威树立的一个重要依据是司法权是否独立。因此,司法公信在强调司法体制维持中立、高效的裁决机制和具有终局性与强制性的裁判效力的制度要求时,也对法官个体的独立性给予很大的期望。法官只有坚定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具备崇尚法律的信念,才能不为外界干扰,不受自己的私欲和功利得失所动,忠实于法律,独立审理和判决案件,并以其自身崇法的形象和公正司法的社会效果带动全社会崇尚法律、信任司法。

(二)高尚的职业品德

德国的爱尔维希说,法官的人格,是法律正义的最终保障。可见,法官的职业品德可以视为司法公信力的源头。如果法官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则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因而法学修养虽为切要,品格修养尤为重要。[4]法官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对确保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至为关键。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其中,“良好的品行”,则是对法官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模范遵守司法礼仪等职业品德的明确要求。品德修养对任何人都很重要,但对法官却是特别的重要,法官若是没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展现,不具备可信赖的司法良知,人们很难相信他的每一次司法行为都是不偏不倚、公正无私的。

(三)深厚的专业素质

法官专业素质,不仅需要其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还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常识。系统的法律知识,从形式上讲最起码要接受过系统教育,从实质上讲则要求其通过学习对法律形成正确的见解,并将此种见解作为今后职业活动的指导。如在德国,选拔法官要求学习4-5年法律本科后,才能参加第一次司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实习2年才能参加法官缺额考试,而第二次考试的通过者只有25%能够从事法官职业。可见,法官的选任对其专业知识的要求有多高。良好的社会常识,是指法官应对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基本的认识和了解,对服务对象及其现实需要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只有法官熟识和不断研习法律,自觉提高文化修养,熟悉风土人情,并努力在司法活动中加以体现,才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其所具备的知识的充分信任,进而对其所言、所行给予足够尊重和信任。

(四)丰富的实践经验

诚如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5]无论是在英美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人们大多认同法官职业以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特质。换句话说,对于缺少生活阅历和办案历练的年轻法官,要求其案案都能准确把握其中的是非曲直,并以娴熟的技巧达到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效果,这种期待常常是过于理想的想法,甚至是一种事与愿违的苛求。法官要正确判断、分析、取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都受到司法实践经验的制约。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法官,一方面,从感官上易于让当事人信任其具备处理类似矛盾的经历和能力,另一方面,案件处理中经验积累,让其更为可能作出既体现公正,又能让当事人信服的裁判结果。

(五)过硬的司法作风

法官是法院的“形象代言人”,其司法作风的好坏,司法形象的优劣,不但会直接影响个案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还会进而影响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评价,从而波及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的信任。法官优良的司法作风核心内容是为民、务实、清廉,要求法官始终践行为民宗旨,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始终把握务实理念,带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思想理念去推动司法工作;始终铸就清廉品质,自我警醒,自我约束,从点滴言行开始,从细微小事入手,坚守廉洁底线,不断增强法官的亲和力和感召力,树立公平、公信的形象。

四、法官职业素质的提升路径

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也是使司法回应民众信任期待的核心内容。[6]法官职业素质的塑造与培养,既需要法官的自我修养与行为自觉,更离不开制度和环境的保障与熏陶。

(一)树立职业信仰

 法官职业信仰是指法官在法律职业形成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职业信仰,并成为法官职业共同的精神追求。[7]法官只有热爱和信仰法律,才会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才不会把法官职业作为谋生的手段和争取不正当利益的砝码。反之,法律不被内化为法官的信仰,也不可能为公众所信仰、信任,更不可能对之有信心。首先,提高职业尊荣感。作为司法公信力生成的重要客观机制,司法职业尊荣是法治条件下职业法官的精神支撑,既需要立法从司法体制上加以改革维护,更需要完善的职业保障体系予以保障。一方面,实现审判资源的独立,使司法机关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另一方面,实现法院人事独立,确立司法机关独立选人用人的机制,革除司法权地方化带来的弊端,在社会调控体系中获得主导地位。目前,涉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内容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试点执行,将有助于法官成为精英化的职业群体,进而夯实公众对法官的尊重与信赖的基础。其次,强化法官职业信仰教育。法官的职业信仰不是天生的,需要一个教育、引导和树立的过程。职业信仰在法官心中树立之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像世界观的改造一样,人性的弱点决定了法官的职业信仰教育不能一劳永逸,职业信仰建立后也会由于外在环境条件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发生改变,需要伴随法官的职业生涯不断培养和强化。因此,从法官进入法官队伍那一天起,就要不断通过各种方式持续开展职业信仰教育,真正让公平正义信念在法官心中得以树立、扎根、巩固。

(二)注重道德修养

法官个人的公信力直接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因此,法官必须以自己崇高的职业道德与人格魅力建立起与自身职业相称的社会威望。首先,理念立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精神和灵魂,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动力。法官要自觉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将崇高的司法事业作为毕生的追求,保有司法良知和责任心,以实际行为取信于民。其次,笃学育德。古人云“非学无以广才,非学无以明识,非学无以立德”。勤学是树德的前提和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人的修养品味。法官应争做学习型法官、专家型法官,“真学、善思、会用”,用学到的知识和本领去提高自己内在素质,完善自己的品德修养。再者,实干砺德。成功来源实干,实干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要求法官入情为民、服好务,取信于民、办好案,担当利民、止纷争,社会公众才会拥护、信任。“实干”主要是指既要敬业又要精业。敬业,就是要敬重自己的事业,热爱自己的岗位;精业,就是要精通业务,熟悉本职,能够独挡一面。最后,公廉修德。廉洁自律、公正执法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官纪律、道德和操行的基本要求,决定着个人的人生境界和追求层次,决定着作风形象和群众口碑。加强廉政修养,以廉养德,塑造清廉的法官形象,是每个法官都必须认真重视和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提高司法能力

司法能力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运用现行法律、法理和司法经验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墙靠基础坚,身强靠锻炼”。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不仅需要法律知识的深厚累积,更需要实践锻炼出的运用能力。笔者着重对后者提出个人意见。司法实践包括分析案件事实、总结焦点问题、判断案件证据、甄别当事人言词、驾驭庭审、制作文书等。这些实践能力的养成、提高绝非先天具备或一蹴而就,其中经验积累和传承至关重要。对此,应该给年轻法官们一个“助力”,让他们得以依靠前人的经验,少走弯路,减少摸索时间。首先,发掘资深法官经验。俗话说,“熟能生巧”,每位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都会形成一定的经验和窍门。比如,案件处理方面,如何确保程序严谨和实体公正,方法技巧方面,如何调解、执行或做当事人工作,等等。这些经验是法院最宝贵的财富,需要及时发现、总结。其次,建立“传帮带”机制。应大力推广实行“青年法官导师制度”,对于法院初任法官,试行任前拜师、出师考核,使其得到资深法官的言传身教,从速间接获得经验。诚然,要对“导师”给予政策倾斜,激励资深法官亳无保留地向年轻法官传授工作经验。最后,扩大经验受众人群。“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以通过举办论坛讲座、召开专题研讨会、举办业务培训授课等形式,积极促进审判经验的交流,推动各个层面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互相学习,从而提高整个法官群体的司法能力。



[1]、关玫:《司法公信力初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

[2]、刘治斌:遭袭法官是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受害者,法制日报,2005年8月10日。

[3]熊大胜:《审判改革:法院的必由之路》,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

[4]、史尚宽:《宪法论丛》,台湾容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336页。

[5]、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

[6]、毕玉谦:《司法公信力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版,第405页。

[7]张文显主著:《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2版,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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