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独立审判在立法与实践的角逐中生存
(一)十年再重提:独立审判不仅仅是一个口号
2013年3月10日,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提到,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应有效排除对独立审判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发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现象重新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独立审判问题的讨论。
《法治周末》在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的采访中提到,“过去10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毫无疑问,一个重大的缺憾,就是对法治的忽视。在经济发展这么快的时代,出现这种情况,是让人震惊的。”(1)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坚持独立审判的后果。再不提独立审判,将如何重现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应该坚持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因此,王胜俊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及保障审判权独立,是顺理成章的。从党的十五大到十七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提出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说明了党和国家对独立审判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过去的时间里,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还没有得到根本保障。(2)10年后的两会报告再提保障审判权独立这一问题,可见社会不管怎么变化,都不会动摇独立审判的基石。因此,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保障独立审判应该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还得在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
(二)立法变迁:受政治因素影响[i]
独立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几经波折,反复不断。新中国成立后,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一直是很重要的制度设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但党委同时建立了案件审批制度,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需报经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才能生效。之后,由于政治原因,独立审判受到过批判,甚至被取消,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改变(见表1)。
表1 有关独立审判法律规定的变化情况
序号 | 时间 | 依据 | 主要内容 |
1 | 1957年 | 被指“以法抗党” | |
2 | 1975年 | 《宪法》 | 取消独立审判 |
3 | 1979年 |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4条 |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
4 | 1979年9月 | 中共中央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2点 |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切实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5 | 1982年 | 《宪法》第126条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既1982年宪法之后,在法律层面,只要涉及诉讼法和法官法,都会提到依法独立审判。在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则表述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独立审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表示,“此次最高法事实上是想强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一些困难”(3)。
(三)实践困惑:不甚独立的“独立审判”
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独立”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实践中,“法院已经不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成了倒数第六乃至倒数第七道防线,法院的后边还有检察院、人大、党委、记者和新闻媒体、网络等防线,法院一关过不了还可以走捷径”(4)。 目前,司法权利地方化、法院组织机构行政化等严重破坏了审判独立原则,法院之间普遍实行的重大、疑难案件向上请示制度便是审判不独立的表现,在上级法院的指示下,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缺乏独立性的。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没有根本改变的状况下,建立一个法律至上、以法官为中心的正义体系的试图难以如愿以偿。”(5)可见,在司法体制改革遭遇瓶颈的现在,真正的独立审判还是缺乏生存土壤的,短时间内它还得在立法与实践的夹缝中继续前行。
二、解读:影响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以及1983年世界司法独立会议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都对“最低限度司法独立标准”作了规定。在吸收上述两个文件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法律文件可知,国际社会对审判独立的认识侧重于两个方面:法官的实质独立和身份独立,即法官在履行职务时,除受到法律及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其职位及任期应有适当的保障,不受行政管理。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审判独立都是彻底的、纯粹的。在分配国家权力、组建国家机构时,他们将审判权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同时赋予法院绝对不受任何干涉的权利。在我国,独立审判则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从事司法活动时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而言应保持其独立性。然而实践中,我国的人民法院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为什么审判一直不独立?究其原因,干扰因素太多。
(一)外部:处在“嵌入性司法”(6)中的法院
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候欣一对记者说,政协社科界在讨论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认为审判不独立很“正常”,原因是有很多体制性的问题。
1.审判权地方化,受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干预
虽然法院的角色是居中裁判者,但根据其所处的地位来看,法院深嵌于政府、人大、政协甚至包括检察机关所构成的复杂权力关系之中。(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应该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作工作报告。这样说来“一府两院”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实际上,政府一直是地方的掌权者,法院甚至沦为了政府的一个机构。“弱小的司法系统必须依赖行政权力并与之合作,以满足国家对社会控制的需要。”(8)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人事和财政。“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共有五级。每一级都设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之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即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地方化。”(9)人民法院院长、法官的任命掌握在地方权力机关手中,同时,地方党委和政府人事部门拥有对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考察权,因此,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受到党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多方面的影响。财政上,我国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因此,法院办公条件的好坏、办公经费的多少、法官福利待遇等都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那么,这种依赖势必造成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当地政府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态度。(10)比如赵作海案,蒙冤被判故意杀人罪坐了11年牢的赵作海最后被宣布无罪,妻离子散的他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其实,当时公诉人就称案件有疑点,但是当地政法委要求起诉。到了法院,又是政法委要求快审快判,法院综合各种考量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我国,权力机关对法院享有监督权,但是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往往演化成了“干预权”,尤其是“个案监督”(具体指示如何处理某一案件,并要求法院按其意见办理)方式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本意,其实质是立法权侵入司法权,是对独立审判原则的侵犯。实践中,“法官和普通机关职员一样,必须得到权力金字塔中各层的同意才能使他们的决定生效。”(11)在审理案件时,面对“监督”,法律并非终极的裁判标准,这就使得法院/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一个让各方都接受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时,审判就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由于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法官难以做到独立审判,继而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司法权威,使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审判不独立还带来司法不作为,法院对本来应该立的案子不予立案,也不给裁定书,当事人还无法上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新说,他曾到一个地级市代理拆迁案件,当地市长给法院打了招呼,法院就说拆迁的案件不能立案。其实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以不立案作罢。
2.民意“绑架”审判: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干扰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民众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平台,很多案件在网上传播后迅速发展为舆论焦点。事情经过网络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渲染就会扩大影响,从而使审判不可避免地受到民意影响。法院/法官会考虑社会效果,甚至“跟风”民意,失去独立性,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案等。诚然,舆论关注、网络声援作为民意被审判吸收有其积极作用:“助推法律制度创新,维护裁判实质正义,增强裁判社会效果,促进裁判公开公正”(12)等。然而“先天不足”的民意还会影响审判独立。在媒体发达的今天,“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以真理自居,或煽动民意,超越了民意监督的合理界限对裁判施加压力,让裁判屈从于民意,形成‘民意审判’。”(13)当裁判屈从民意,“则只能是裁判和民意的的双输,裁判的摇摆输掉了其独立和专业的品格”(14)。
在处理民意与审判的博弈问题上,台湾做得很领先。为了防止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等干扰审判,台湾设立了不得评论制度,规定“出版品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的诉讼事实不能评论,并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这一行为虽有争议却有效保护了审判独立。在美国,同样存在民意与审判的矛盾。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胡果·布莱克1941年审理一起案件时感叹,“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使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15)但是实践中,美国人处理得很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审理过程通过电视直播,却依旧避免了媒体对审判的不良干扰。
3.无法回避的“人情、面子”:个人干预
法院/法官作为“社会人”,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面临着无法回避的人情、面子和关系。毫无疑问,个人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要么是有关系,要么是有权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与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那些有权有势、能够管住法官的任免、升迁的人,才有可能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如果一无关系,二无权势,根本就不可能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进行干预。(16)
个人依靠权势对审判进行干预一般体现在某个党政领导对个案的“关心”上。针对某一案件,“某某领导批示‘依法尽快处理’”(17),通过批条子、过问、打招呼的方式给予暗示或者直接提出具体处理要求。当然,某一重要领导的批示,一般不会直接发给案件承办法官,而是递给院长,这样一级一级压下来,承办法官就会加以执行。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是很常见的,严重破坏了独立审判原则。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不如对人情的通达,老百姓往往信权不信法,“通融一下”、“花钱买平安”在社会上仍有很大的市场。法院/法官作为社会一分子,深陷各种关系网之间,很容易产生角色利益冲突。于是基于人情、面子问题,经过利益考量,法院/法官就可能丧失中立立场偏向一方,继而影响审判结果。比如,熟人请托就是影响独立审判的一个“毒瘤”。
学者张卫平在《司法改革的分析与展开》中提出,“所谓审判活动的行政化,是指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审判权,由此造成的司法异化现象”。在我国,对法院/法官职能定位的偏差, 使得审判活动趋向行政化,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行政化和审判职权行政化两个方面。
在西方法治国家,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包括监督关系在内的任何关系。(18)而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审级关系,各级法院相互独立,各自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宪法第127条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这一规定不同于宪法对行政、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的规定。“领导”意味着上下级之间的从属关系,“监督”则说明上下级之间是相对独立的。(19)然而,这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多异化为管理,导致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官僚化。在强调案件审判责任的情况下,案件请示制成为上级法院了解并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下级法院在审理某些复杂疑难案件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然后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意见进行裁判,以求减少发回、改判数。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对重大案件进行“提前介入”,或者利用司法行政资源影响、控制下级法院。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亟需改变,因为只有“独立的法院”才能“在人事上组织、协调着独立的法官,以保障其在业务上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审判活动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等特征,它不同于行政活动。(20)“但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煞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作用受到影响。另外,个别地方无视审判职权本质特征,把法院当作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审判活动行政化。”(21)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各级法院均设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不同职级的法官,并根据法院的规格套用相应的行政职级,按层分级管理。(22)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通过案件报批,庭长、院长有权控制、审批案件的判决,有权改变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另一方面,本是为保证审判质量而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之后也可以下达定案指示,合议庭、独任庭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官是一种反等级职业,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23)可见,如此“把关”形式及审委会“审判分离”的决策方式,严重妨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
其实,审判委员会、案件审批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最初都是为了集思广益,保证审判质量,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设立的。然而矫枉过正,“在过于追求所谓的审判质量过程中,审判活动背离了审判规律,出现了干扰独立审判的不良现象”。(24)
三、探索:独立审判理想图景的机制构建
独立审判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我国受“人治”传统影响较深,独立审判一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如前所述,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传统因素,也有体制立法因素。我们应当立足中国社会现实,寻求一种遵循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方法以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因此,作为专司法律的法院/法官应当尽可能做到独立审判,减轻各种因素对案件的干扰。
我国宪法第126条及三大诉讼法、法官法等都规定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实践中依旧难以奏效,这就说明现行的法律还存在缺陷,反过来想,相关法律还有完善的空间。针对独立审判问题,有学者认为需要修改宪法,现行宪法第126条应该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加上“任何”二字以限定范围。笔者认为,其实这些文字游戏无关紧要,从法理和立法本意出发,不加“任何”的宪法条文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5)现在,调整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个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障碍,只是实践方面的问题。为什么美国的司法独立做得很好?那是因为美国不仅有《独立宣言》,还有详细具体的法律条文作支撑,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框架。因此,在行政权强于司法权的现实条件下,实现我国的独立审判,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翔实操作细节。具体包括:一是要修改现行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实行垂直管理。最高法院根据各地法院实际承担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人员编制办法,即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院/法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处分,(26)避免行政机关“钳制”,去除地方化;二是要完善经费保障立法,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法院经费由国家统筹,法官待遇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由最高法院申报各级法院经费预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划拨专项资金,为法院/法官建立独立账户直接入账;三是明确干扰独立审判的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对法院/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有严厉的惩处办法,但是对影响、干扰独立审判的机关、个人、媒体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从干扰动机、范围、后果等各方面予以审查,根据情况处以罚金、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内部出路:遵循体制的司法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审判独立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只有各种相关的制度共同推进,审判独立才能实现”。显然,法院内部在细枝末节上迂回、修改与创新并不能达到保障权利、监督权力、纠纷解决的目标。但是,在宏大叙事的“治本”之道尚不能迅速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司法改革的“治标”之策仍是必要而迫切的。(27)2012年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立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显然,司法改革成为“拯救”独立审判的一个希望。
首先,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在处理审判权行政化问题上,司法改革应注重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问题,上下级法院的审级关系不可变动反需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案件管辖、审级、监督的关系,而不能产生行政管理关系。切实保证一审、二审程序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各审级法院都有权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次,提高现有法官素质,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法官的素质对其是否有能力独立行使审判权有一定影响。在我国,法官等同于政府机关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但这样忽略了审判的专业性,虽然近年来也要求报考法院者通过司法考试,但是仍有部分法官不能胜任业务工作,难以做到独立判案,或者容易受到诱惑,这也是审判委员会、案件报批制度存在的原因。因此,可以尝试由最高法院单独组织专业性考试选任法官,考试内容包括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像企业考验应聘者那样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试探、考核。再次,改革法官评价机制,避免科层定级。法官级别应当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等级制,这种等级是对业务精湛程度的衡量而不是权力大小的标志,故而不应按照行政级别评定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
有人认为,法官待遇应该像西方一样实行高薪制,以后顾无忧的生活来保证法院/法官独立审判。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联系西方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东西似乎多了一点,而有针对性地联系我国国情的方面则少了些。”(28)笔者认为,高薪制无法改变审判不独立的现状。试想,在我国,国企老总、员工无一不是高薪、优待遇,但是腐败事件依旧出现。所以,在历史传统、社会风气尚未改变的现在,即使实行了高薪制也无法保证审判独立。
结 语
通过对独立审判问题的反思与探究,可以管窥我国独立审判原则在实践运行中的曲折以及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时的艰难处境。现行体制和国情下,面对如此多的干扰因素,要做到独立审判,必须各方共同努力、携手推进,仅凭司法改革或者法院一家之力是难以实现目标的。我们的目的是“呈现给世界一个透明的法院和公正的法官”(29),而产生这样的法院、法官,需要独立审判的实现。只有实现了独立审判,才有公正司法可言,才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1)陈霄、高原:《审判独立不应仅仅是个口号》,载http://www.legalweekly.cn,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2)范闽杰、邵静波、周文星:《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载http://www.law-lib.com,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1]
(3)南方网:《最高院报告首提加强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载http://www.chinadaily.com.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4)范明志:《公正司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2013年4月在山东省“全省法院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研修班”上的讲座。
(5)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6)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元主义的司法》,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7)徐军、江厚良:《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8)贺欣:《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卷。
(9)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0)《审判权独立行使问题研究》,载http://court.dl.gov.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11)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2)庞景玉、何志:《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13) 前引(12)。
(14)许赢、路鸣、高智:《当司法邂逅民意:向左转,向右转?》,载《党的生活》2008年第9期。
(15)何帆:《公平审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美国如何限制法庭外言论》,载《人民法院报》。
(16)《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载http://baike.baidu.com/view/2365817.ht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7)黄伟青:《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8)前引(10)。
(19)张晓昌:《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现状和思考》,载http://zyz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0)杨潇楠:《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1020/16283077.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1)前引(9)。
(22)前引(17)。
(23)王红卫、陈松:《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8月10日版。
(24)张健:《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载http://aslsf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5)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
(26)付小青:《刍论美国司法独立性的成因及其借鉴意义》,载《理论导刊》2007年第9期。
(27)前引(7)。
(28)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下)》,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
(29)王申:《司法行政化的管理与审判独立的研究》,2010年6月18日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上的讲座。
(1)陈霄、高原:《审判独立不应仅仅是个口号》,载http://www.legalweekly.cn,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2)范闽杰、邵静波、周文星:《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载http://www.law-lib.com,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3)南方网:《最高院报告首提加强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载http://www.chinadaily.com.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4)范明志:《公正司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2013年4月在山东省“全省法院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研修班”上的讲座。
(5)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6)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元主义的司法》,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7)徐军、江厚良:《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8)贺欣:《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卷。
(9)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0)《审判权独立行使问题研究》,载http://court.dl.gov.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11)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2)庞景玉、何志:《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13) 前引(12)。
(14)许赢、路鸣、高智:《当司法邂逅民意:向左转,向右转?》,载《党的生活》2008年第9期。
(15)何帆:《公平审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美国如何限制法庭外言论》,载《人民法院报》。
(16)《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载http://baike.baidu.com/view/2365817.ht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7)黄伟青:《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8)前引(10)。
(19)张晓昌:《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现状和思考》,载http://zyz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0)杨潇楠:《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1020/16283077.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1)前引(9)。
(22)前引(17)。
(23)王红卫、陈松:《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8月10日版。
(24)张健:《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载http://aslsf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5)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
(26)付小青:《刍论美国司法独立性的成因及其借鉴意义》,载《理论导刊》2007年第9期。
(27)前引(7)。
(28)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下)》,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
(29)王申:《司法行政化的管理与审判独立的研究》,2010年6月18日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上的讲座。
一、现状:独立审判在立法与实践的角逐中生存
(一)十年再重提:独立审判不仅仅是一个口号
2013年3月10日,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时提到,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还不健全,司法体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在今后的工作安排中应有效排除对独立审判的干扰,确保司法公正。我们发现,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现象重新引发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独立审判问题的讨论。
《法治周末》在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的采访中提到,“过去10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毫无疑问,一个重大的缺憾,就是对法治的忽视。在经济发展这么快的时代,出现这种情况,是让人震惊的。”(1)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坚持独立审判的后果。再不提独立审判,将如何重现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应该坚持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因此,王胜俊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及保障审判权独立,是顺理成章的。从党的十五大到十七大,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提出要保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一方面说明了党和国家对独立审判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折射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过去的时间里,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还没有得到根本保障。(2)10年后的两会报告再提保障审判权独立这一问题,可见社会不管怎么变化,都不会动摇独立审判的基石。因此,在今后司法体制改革的道路上,保障独立审判应该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还得在实践中真正贯彻落实。
(二)立法变迁:受政治因素影响[i]
独立审判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可谓几经波折,反复不断。新中国成立后,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一直是很重要的制度设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但党委同时建立了案件审批制度,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需报经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后才能生效。之后,由于政治原因,独立审判受到过批判,甚至被取消,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改变(见表1)。
表1 有关独立审判法律规定的变化情况
序号 | 时间 | 依据 | 主要内容 |
1 | 1957年 | 被指“以法抗党” | |
2 | 1975年 | 《宪法》 | 取消独立审判 |
3 | 1979年 |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4条 |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
4 | 1979年9月 | 中共中央64号文件(《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第2点 |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切实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5 | 1982年 | 《宪法》第126条 |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既1982年宪法之后,在法律层面,只要涉及诉讼法和法官法,都会提到依法独立审判。在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大报告则表述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及独立审判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表示,“此次最高法事实上是想强调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还有一些困难”(3)。
(三)实践困惑:不甚独立的“独立审判”
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独立”旨在确保法院公正无私地进行审判,防止法官受到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使法院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实践中,“法院已经不是最后一道防线,而成了倒数第六乃至倒数第七道防线,法院的后边还有检察院、人大、党委、记者和新闻媒体、网络等防线,法院一关过不了还可以走捷径”(4)。 目前,司法权利地方化、法院组织机构行政化等严重破坏了审判独立原则,法院之间普遍实行的重大、疑难案件向上请示制度便是审判不独立的表现,在上级法院的指示下,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缺乏独立性的。
“在中国的现实条件没有根本改变的状况下,建立一个法律至上、以法官为中心的正义体系的试图难以如愿以偿。”(5)可见,在司法体制改革遭遇瓶颈的现在,真正的独立审判还是缺乏生存土壤的,短时间内它还得在立法与实践的夹缝中继续前行。
二、解读:影响独立审判的干扰因素
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以及1983年世界司法独立会议通过的《世界司法独立宣言》都对“最低限度司法独立标准”作了规定。在吸收上述两个文件大部分内容的基础上,联合国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根据以上法律文件可知,国际社会对审判独立的认识侧重于两个方面:法官的实质独立和身份独立,即法官在履行职务时,除受到法律及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其职位及任期应有适当的保障,不受行政管理。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普通法系的美国,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审判独立都是彻底的、纯粹的。在分配国家权力、组建国家机构时,他们将审判权赋予法院独立行使,同时赋予法院绝对不受任何干涉的权利。在我国,独立审判则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在从事司法活动时相对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而言应保持其独立性。然而实践中,我国的人民法院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为什么审判一直不独立?究其原因,干扰因素太多。
(一)外部:处在“嵌入性司法”(6)中的法院
两会时,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候欣一对记者说,政协社科界在讨论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时,认为审判不独立很“正常”,原因是有很多体制性的问题。
1.审判权地方化,受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干预
虽然法院的角色是居中裁判者,但根据其所处的地位来看,法院深嵌于政府、人大、政协甚至包括检察机关所构成的复杂权力关系之中。(7)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应该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作工作报告。这样说来“一府两院”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实际上,政府一直是地方的掌权者,法院甚至沦为了政府的一个机构。“弱小的司法系统必须依赖行政权力并与之合作,以满足国家对社会控制的需要。”(8)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依赖表现在两个方面:人事和财政。“我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宪法规定实行多级政权体制,从中央到省、市、县、乡,共有五级。每一级都设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除了乡镇政权外,其他各级都设有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之现行的人事、财政体制也以分级管理(即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的产生、法官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导致了司法权力地方化。”(9)人民法院院长、法官的任命掌握在地方权力机关手中,同时,地方党委和政府人事部门拥有对法院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考察权,因此,法院的人事任免权受到党委、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多方面的影响。财政上,我国地方法院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拨付。因此,法院办公条件的好坏、办公经费的多少、法官福利待遇等都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那么,这种依赖势必造成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当地政府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态度。(10)比如赵作海案,蒙冤被判故意杀人罪坐了11年牢的赵作海最后被宣布无罪,妻离子散的他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其实,当时公诉人就称案件有疑点,但是当地政法委要求起诉。到了法院,又是政法委要求快审快判,法院综合各种考量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我国,权力机关对法院享有监督权,但是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往往演化成了“干预权”,尤其是“个案监督”(具体指示如何处理某一案件,并要求法院按其意见办理)方式违背了宪法规定的本意,其实质是立法权侵入司法权,是对独立审判原则的侵犯。实践中,“法官和普通机关职员一样,必须得到权力金字塔中各层的同意才能使他们的决定生效。”(11)在审理案件时,面对“监督”,法律并非终极的裁判标准,这就使得法院/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一个让各方都接受的判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时,审判就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
由于行政机关的干涉,法院/法官难以做到独立审判,继而导致司法腐败,损害司法权威,使老百姓信访不信法。审判不独立还带来司法不作为,法院对本来应该立的案子不予立案,也不给裁定书,当事人还无法上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新说,他曾到一个地级市代理拆迁案件,当地市长给法院打了招呼,法院就说拆迁的案件不能立案。其实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都以不立案作罢。
2.民意“绑架”审判: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干扰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民众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提供了快捷、便利的平台,很多案件在网上传播后迅速发展为舆论焦点。事情经过网络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渲染就会扩大影响,从而使审判不可避免地受到民意影响。法院/法官会考虑社会效果,甚至“跟风”民意,失去独立性,造成一些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案等。诚然,舆论关注、网络声援作为民意被审判吸收有其积极作用:“助推法律制度创新,维护裁判实质正义,增强裁判社会效果,促进裁判公开公正”(12)等。然而“先天不足”的民意还会影响审判独立。在媒体发达的今天,“媒体言论过于强权,或以真理自居,或煽动民意,超越了民意监督的合理界限对裁判施加压力,让裁判屈从于民意,形成‘民意审判’。”(13)当裁判屈从民意,“则只能是裁判和民意的的双输,裁判的摇摆输掉了其独立和专业的品格”(14)。
在处理民意与审判的博弈问题上,台湾做得很领先。为了防止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等干扰审判,台湾设立了不得评论制度,规定“出版品对于尚在侦查或审判中的诉讼事实不能评论,并不得登载禁止公开诉讼事件之辩论”,这一行为虽有争议却有效保护了审判独立。在美国,同样存在民意与审判的矛盾。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胡果·布莱克1941年审理一起案件时感叹,“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使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15)但是实践中,美国人处理得很好。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审理过程通过电视直播,却依旧避免了媒体对审判的不良干扰。
3.无法回避的“人情、面子”:个人干预
法院/法官作为“社会人”,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面临着无法回避的人情、面子和关系。毫无疑问,个人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预,要么是有关系,要么是有权势。也就是说,只有那些与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那些有权有势、能够管住法官的任免、升迁的人,才有可能对司法活动进行干预;如果一无关系,二无权势,根本就不可能对司法活动施加影响,进行干预。(16)
个人依靠权势对审判进行干预一般体现在某个党政领导对个案的“关心”上。针对某一案件,“某某领导批示‘依法尽快处理’”(17),通过批条子、过问、打招呼的方式给予暗示或者直接提出具体处理要求。当然,某一重要领导的批示,一般不会直接发给案件承办法官,而是递给院长,这样一级一级压下来,承办法官就会加以执行。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是很常见的,严重破坏了独立审判原则。我国是个“人情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不如对人情的通达,老百姓往往信权不信法,“通融一下”、“花钱买平安”在社会上仍有很大的市场。法院/法官作为社会一分子,深陷各种关系网之间,很容易产生角色利益冲突。于是基于人情、面子问题,经过利益考量,法院/法官就可能丧失中立立场偏向一方,继而影响审判结果。比如,熟人请托就是影响独立审判的一个“毒瘤”。
学者张卫平在《司法改革的分析与展开》中提出,“所谓审判活动的行政化,是指按照行政权的行使方式行使审判权,由此造成的司法异化现象”。在我国,对法院/法官职能定位的偏差, 使得审判活动趋向行政化,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行政化和审判职权行政化两个方面。
在西方法治国家,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包括监督关系在内的任何关系。(18)而在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一种审级关系,各级法院相互独立,各自依法行使职权。我国宪法第127条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这一规定不同于宪法对行政、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关系的规定。“领导”意味着上下级之间的从属关系,“监督”则说明上下级之间是相对独立的。(19)然而,这种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多异化为管理,导致上下级法院关系行政化、官僚化。在强调案件审判责任的情况下,案件请示制成为上级法院了解并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下级法院在审理某些复杂疑难案件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然后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意见进行裁判,以求减少发回、改判数。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对重大案件进行“提前介入”,或者利用司法行政资源影响、控制下级法院。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法院/法官的独立审判,亟需改变,因为只有“独立的法院”才能“在人事上组织、协调着独立的法官,以保障其在业务上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审判活动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专业性和公开性等特征,它不同于行政活动。(20)“但长期以来,法院在一些重要环节上没有按司法工作方式从事审判活动,反而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抹煞了审判活动的特点,审判职能作用受到影响。另外,个别地方无视审判职权本质特征,把法院当作行政部门对待,把法官当作行政官员管理,从而加剧审判活动行政化。”(21)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一直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各级法院均设院长、分管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不同职级的法官,并根据法院的规格套用相应的行政职级,按层分级管理。(22)因此在处理案件时,通过案件报批,庭长、院长有权控制、审批案件的判决,有权改变合议庭、独任庭的意见,成为“法官之上的法官”。另一方面,本是为保证审判质量而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在研究案件之后也可以下达定案指示,合议庭、独任庭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官是一种反等级职业,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23)可见,如此“把关”形式及审委会“审判分离”的决策方式,严重妨碍了法官的独立审判。
其实,审判委员会、案件审批制度、请示汇报制度等最初都是为了集思广益,保证审判质量,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而设立的。然而矫枉过正,“在过于追求所谓的审判质量过程中,审判活动背离了审判规律,出现了干扰独立审判的不良现象”。(24)
三、探索:独立审判理想图景的机制构建
独立审判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准,我国受“人治”传统影响较深,独立审判一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如前所述,影响独立审判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传统因素,也有体制立法因素。我们应当立足中国社会现实,寻求一种遵循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方法以实现真正的审判独立。因此,作为专司法律的法院/法官应当尽可能做到独立审判,减轻各种因素对案件的干扰。
我国宪法第126条及三大诉讼法、法官法等都规定了审判独立原则,但是实践中依旧难以奏效,这就说明现行的法律还存在缺陷,反过来想,相关法律还有完善的空间。针对独立审判问题,有学者认为需要修改宪法,现行宪法第126条应该改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是说加上“任何”二字以限定范围。笔者认为,其实这些文字游戏无关紧要,从法理和立法本意出发,不加“任何”的宪法条文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25)现在,调整法院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个人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理论上的障碍,只是实践方面的问题。为什么美国的司法独立做得很好?那是因为美国不仅有《独立宣言》,还有详细具体的法律条文作支撑,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框架。因此,在行政权强于司法权的现实条件下,实现我国的独立审判,就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翔实操作细节。具体包括:一是要修改现行法院组织法,对法院实行垂直管理。最高法院根据各地法院实际承担司法事务的多少,确定人员编制办法,即由最高法院统一掌握法院/法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处分,(26)避免行政机关“钳制”,去除地方化;二是要完善经费保障立法,出台专门法律规定法院经费由国家统筹,法官待遇统一纳入国家预算。由最高法院申报各级法院经费预算,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财政部划拨专项资金,为法院/法官建立独立账户直接入账;三是明确干扰独立审判的责任,现有法律法规对法院/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有严厉的惩处办法,但是对影响、干扰独立审判的机关、个人、媒体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从干扰动机、范围、后果等各方面予以审查,根据情况处以罚金、拘留等行政处罚。
(二)内部出路:遵循体制的司法改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审判独立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只有各种相关的制度共同推进,审判独立才能实现”。显然,法院内部在细枝末节上迂回、修改与创新并不能达到保障权利、监督权力、纠纷解决的目标。但是,在宏大叙事的“治本”之道尚不能迅速实现的情况下,基于司法改革的“治标”之策仍是必要而迫切的。(27)2012年发布的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立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显然,司法改革成为“拯救”独立审判的一个希望。
首先,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在处理审判权行政化问题上,司法改革应注重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问题,上下级法院的审级关系不可变动反需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案件管辖、审级、监督的关系,而不能产生行政管理关系。切实保证一审、二审程序都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各审级法院都有权独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其次,提高现有法官素质,改革法官遴选制度。法官的素质对其是否有能力独立行使审判权有一定影响。在我国,法官等同于政府机关公务员,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但这样忽略了审判的专业性,虽然近年来也要求报考法院者通过司法考试,但是仍有部分法官不能胜任业务工作,难以做到独立判案,或者容易受到诱惑,这也是审判委员会、案件报批制度存在的原因。因此,可以尝试由最高法院单独组织专业性考试选任法官,考试内容包括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像企业考验应聘者那样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试探、考核。再次,改革法官评价机制,避免科层定级。法官级别应当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等级制,这种等级是对业务精湛程度的衡量而不是权力大小的标志,故而不应按照行政级别评定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
有人认为,法官待遇应该像西方一样实行高薪制,以后顾无忧的生活来保证法院/法官独立审判。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改革,联系西方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东西似乎多了一点,而有针对性地联系我国国情的方面则少了些。”(28)笔者认为,高薪制无法改变审判不独立的现状。试想,在我国,国企老总、员工无一不是高薪、优待遇,但是腐败事件依旧出现。所以,在历史传统、社会风气尚未改变的现在,即使实行了高薪制也无法保证审判独立。
结 语
通过对独立审判问题的反思与探究,可以管窥我国独立审判原则在实践运行中的曲折以及法院/法官行使审判权时的艰难处境。现行体制和国情下,面对如此多的干扰因素,要做到独立审判,必须各方共同努力、携手推进,仅凭司法改革或者法院一家之力是难以实现目标的。我们的目的是“呈现给世界一个透明的法院和公正的法官”(29),而产生这样的法院、法官,需要独立审判的实现。只有实现了独立审判,才有公正司法可言,才有司法公信力可言。
(1)陈霄、高原:《审判独立不应仅仅是个口号》,载http://www.legalweekly.cn,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2)范闽杰、邵静波、周文星:《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载http://www.law-lib.com,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1]
(3)南方网:《最高院报告首提加强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载http://www.chinadaily.com.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4)范明志:《公正司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2013年4月在山东省“全省法院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研修班”上的讲座。
(5)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6)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元主义的司法》,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7)徐军、江厚良:《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8)贺欣:《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卷。
(9)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0)《审判权独立行使问题研究》,载http://court.dl.gov.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11)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2)庞景玉、何志:《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13) 前引(12)。
(14)许赢、路鸣、高智:《当司法邂逅民意:向左转,向右转?》,载《党的生活》2008年第9期。
(15)何帆:《公平审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美国如何限制法庭外言论》,载《人民法院报》。
(16)《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载http://baike.baidu.com/view/2365817.ht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7)黄伟青:《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8)前引(10)。
(19)张晓昌:《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现状和思考》,载http://zyz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0)杨潇楠:《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1020/16283077.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1)前引(9)。
(22)前引(17)。
(23)王红卫、陈松:《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8月10日版。
(24)张健:《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载http://aslsf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5)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
(26)付小青:《刍论美国司法独立性的成因及其借鉴意义》,载《理论导刊》2007年第9期。
(27)前引(7)。
(28)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下)》,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
(29)王申:《司法行政化的管理与审判独立的研究》,2010年6月18日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上的讲座。
(1)陈霄、高原:《审判独立不应仅仅是个口号》,载http://www.legalweekly.cn,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2)范闽杰、邵静波、周文星:《浅议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载http://www.law-lib.com,于2013年4月24日访问。
(3)南方网:《最高院报告首提加强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载http://www.chinadaily.com.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4)范明志:《公正司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2013年4月在山东省“全省法院公正司法与行政法实施问题研究研修班”上的讲座。
(5)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
(6)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元主义的司法》,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
(7)徐军、江厚良:《透视撤诉率: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失效——以法院/法官的行动选择为视角》,全国法院第二十三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8)贺欣:《为什么法院不接受“外嫁女”纠纷——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力和政治》,载《法律和社会科学》第3卷。
(9)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10)《审判权独立行使问题研究》,载http://court.dl.gov.cn,于2013年4月26日访问。
(11)张千帆:《转型中的人民法院——中国司法改革回顾与展望》,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
(12)庞景玉、何志:《顾此不能失彼:裁判与民意的博弈与衡平》,全国法院第二十四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论文。
(13) 前引(12)。
(14)许赢、路鸣、高智:《当司法邂逅民意:向左转,向右转?》,载《党的生活》2008年第9期。
(15)何帆:《公平审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美国如何限制法庭外言论》,载《人民法院报》。
(16)《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载http://baike.baidu.com/view/2365817.ht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7)黄伟青:《我国独立审判保障制度之若干构想》,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于2013年4月27日访问。
(18)前引(10)。
(19)张晓昌:《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现状和思考》,载http://zyz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0)杨潇楠:《我国审判独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1020/16283077.html,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1)前引(9)。
(22)前引(17)。
(23)王红卫、陈松:《浅议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8月10日版。
(24)张健:《审判权独立行使研究》,载http://aslsfy.chinacourt.org,于2013年4月28日访问。
(25)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
(26)付小青:《刍论美国司法独立性的成因及其借鉴意义》,载《理论导刊》2007年第9期。
(27)前引(7)。
(28)关毅:《法官遴选制度比较(下)》,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