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官的公正司法行为。虽然司法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基层法官流失现象比较严重,法官的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常遭到当事人的恐吓与威胁,法官收入也比较低,社会地位缺乏相应地尊重等;这些已成为阻碍我国司法公正的一大障碍,而造成这些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法官职业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因此,建立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有助于落实《法官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法官的自遵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提高其社会地位,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公正司法,廉洁办案,树立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助于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从根本上保证法官职业化建设顺利进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也顺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本文从当下我国法官职业保障的现实出发,着重从职业权利、职业地位、职业收入、人身安全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探索和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主要创新观点:
本文从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当下存在的问题着手展开探讨,并结合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得出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重要现实意义和相关完善措施。坚持“去行政化”改革方向,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为法官创造职业尊荣感。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建议完善法官等级津贴制度,根据法官综合能力评定法官等级,等级之间的津贴差额要适当扩大以激励法官工作热情。建议当前对法官等级津贴标准尽快出台统一规定,待日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探索试行法官年薪制。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和惩治一切对法官及其亲属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同时在法院系统建立起统一保险制度,为法院每一位在职法官购买职业安全保险,切实保障其职业安全。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职业地位稳定,建议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同时,法官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义无反顾、更无畏惧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以下正文:
一、法官职业保障内涵
法官职业保障,无疑是与法官的职、权、利密切相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法官职业保障的内涵可概括为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是指法院通过法官职业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法律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职业地位,从制度上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同时,依法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保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强法官职业的尊荣,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法官的职业权利保障、职业地位保障、职业收入保障、职业安全保障、职业教育保障和职业监督保障等内容,本文侧重从职业权利、职业地位、职业收入、人身安全四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二、法官职业保障的现状及根源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大会堂作法院工作报告时说:“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广大干警不辞辛劳,无私奉献,85名法官积劳成疾或遭受暴力伤害因公牺牲。他们是共和国审判事业的忠诚卫士,他们用奉献诠释了为民情怀,用生命捍卫了公平正义。”总体来说,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法官们不辞劳苦,无私奉献,还要面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人身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究其根源有以下几方面:
司法独立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而法官独立又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虽然宪法及相关法律强调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现实生活中没有形成保障独立审判的基本条件。尤其,从法院外部环境来看,各级法院(除最高法院外)虽然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审判机关,但现行法院体制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地方政府将法院视为下属职能部门,各种党政考核法院均被卷入其中。另外地方法院的人财物等资源均受制于地方党政部门,法院独立审判的目标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一些地方法院,甚至出现起诉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案件必须经相关领导同意才能立案的怪现象。从法院内部的审判权运作来看,普通案件需经庭长审批、签发,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情况广泛存在。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数级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这种管理实际上是行政管理制的缩影,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的特点和审判规律。另一方面,法院的编制、经费的预算与拨付方式、基础设施、设备等司法行政事务亦受制于党政机关,法院端的实际上是同级政府的饭碗,地方法院与当地政府存在必然的共同经济利益。在人财物受到重重牵制的情况下,要求独立审判实属强人所难。可以说地方法院的人事管理,经费来源受制于地方,严重削弱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此外,在法院内部,法官不存在独立,法律直接规定了法官须服从内部的决定命令,如审判委员会可以不审理案件而作出有异于合议庭、独任法官的裁判,法官所在庭的庭长、副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也可以按某种约定俗成的规矩干预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上级法院更可以内部工作程序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其实并无多少独立审判的权力。
(二)法官收入有待提高。《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行,虽然各地法院都有了绩效,但是地区之间的差异还是比较大,这与司法改革提高法官待遇的初衷分道扬镳,而且多数法院将一些办公室等非法官人员纳入其中,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更让法官内心难以平衡,毕竟工作价值差距悬殊。所以,迄今为止我国都没有建立一个立足法院实际、符合审判特点、体现法官劳动特色的工资制度。法官的工资标准还要参照公务员标准,而公务员的工资是按行政级别确定,级别越高、工龄越长,工资就越高。法官虽然也有1到12级的级别区分,但是法官级别的落实情况不理想。法官级别的评定与能力也存在脱节,级别间的待遇差异不明显,职级混乱也使法官晋级加薪没有规范的依据。虽然《法官法》也规定了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和福利待遇,但至今法官津贴、福利待遇等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法官级别之间的津贴差额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对法官的工作激励作用有限,这导致法官的级别如同虚设,给法官的清正廉洁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法官职业风险升高,人身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现行法律对法官履行审判职务时享有的职业保障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在受到干扰或人身安全遭到侵犯时,缺乏具体而有效的保障措施。我国大部分的案件都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人少案多情况普遍存在,法官审判压力大,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法官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这就导致部分法官身患疾病,甚至有个别法官因压力大心理问题严重而自杀。另一方面,法院和法官们处在社会矛盾的最边缘,在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侵害法官人身安全、阻碍法官履行职务的事件也呈上升趋势,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指责、谩骂、甚至跟踪殴打法官等事件屡屡发生。2017年 1月 26日,广西陆川县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家中遭到当事人杀害;2月 17日,江苏沭阳县法院法官周龙被当事人开车撞倒并连砍数刀,生命垂危。这是继湖南永州法官遭枪击、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法官被泼硫酸、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法官杨新辉被打伤、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后,2017年新年伊始发生的两起挑战司法权威、侵犯法官人身安全的恶性事件。⑴此外,现实中也常有少数闹访者对法官亲属进行恐吓,以达到自身目的,这种情况在执行法官身上极易发生。法官面临巨大的审判压力和职业风险,由于缺乏相应的职业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难免会顾虑重重,无疑会阻碍审判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法官职业保障长久缺位,淡化职业吸引力。由于审判权具有特殊性,法官作为法院里掌握审判权的主体,他们应当享有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法官法》已实施多年,但相关配套制度一直尚未出台,法官应有的权利不能完全实现。工资待遇低、退休制度不完善、职业风险高等都是因为缺乏有效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法》中明确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也根据审判工作特点将法官的工资制度、退休制度,授权给国家进行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法官的工资和退休制度缺乏专门规定,各种制度的缺失导致法官的待遇不高,从而诱发贪污腐败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不仅让法官流失严重,而且淡化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加上办案压力大,频繁加班待遇却不高,这种现状急需改善。长此以往,我国法官职业的影响力和吸引力会越来越低,职业荣誉难以形成,这就导致法官职业的整体素质不高、技能水平偏低、品质难以取得保证。
三、法官职业保障的重要性
法官,作为新时期公正司法的践行者、司法改革的燃灯者、司法为民的奉献者,他们用忠诚乃至生命筑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是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官职业化进程中,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全面落实法院法赋予法官的职业权力和其他权利,增强法官的自尊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其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确保法官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司法公正。其二,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提升其社会地位,提高其工资待遇,有助于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有助于保障司法廉洁,使法官做到一身正气,树立司法权威。其三,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有助于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从根本上保证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同时,对于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职业法官队伍,实现司法公正高效,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之完善
(一)坚持“去行政化”改革方向,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我国《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受到外界干涉、干预或干扰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权利的保障,首先,应建立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外部制度。⑵在中央的统一安排下,稳步推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使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同时人民法院要坚决为坚持依法办案、敢于抵御和排除外界干涉或干扰、公正司法的法官撑腰,决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他们打击报复。其次,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努力消除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问题。人民法院应通过深化审判权运作方式改革和法官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保障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实践中,要尊重法官的独立人格和职业权力,凸现法官在审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理顺法官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的关系,院长、庭长平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只有在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才能履行审判职能。因此,要大力推行院长、庭长直接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案件的做法,全面落实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建立保障独任法官和合议庭能够依法独立审判的内部制度。探索“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团队建设,推进审判组织的扁平化,将庭长、副庭长直接编入审判团队审理案件。⑶
(二)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维护法官职业应有尊荣。
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职业收入标准只作了概括性规定,但各地经济发展存在差异,因此具体标准也不同。目前地方法院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尚不能按时领取足额工资和津贴。同时,法官的收入也缺少各种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官面对利益和诱惑的自控力。因此,建立法官职业收入保障制度,提高法官待遇,实行“以薪养廉”成为燃眉之急。结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司法改革的现实,应将法官与普通公务员的工资区分开来,建立法官单独工资序列,并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同时建议完善法官津贴等级制度,根据法官综合能力评定法官等级,等级之间的津贴差额要适当扩大,以激励法官工作热情。建议当前对法官等级津贴标准尽快出台统一规定,待日后条件成熟时,逐步探索试行法官年薪制,以上所需的工资、津贴等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⑷
(三)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实行法官职业安全保险。
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曾提出人类需求层次理论,其中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最基本的温饱需求。根据这一理论,维护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安全,保护好法官的职业安全需求,是法官依法履行职务,追求更高需求的保障。目前法院已成为各种矛盾的处理器,法官也置身社会纷争的漩涡中,职业风险大。为此,建议建立法官职业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和惩治一切对法官及其亲属打击、报复、诬告、伤害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在法院系统建立保险制度,为每一法官购买职业安全保险,切实保障职业安全。
笔者认为,应以预防作为基础,引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达到威慑效果;建立人身安全数据分析系统,通过审判系统大数据,广泛采集伤害信息,研究风险数据,实现未雨绸缪,构建全方位的人身安全保护体系。具体来说,建议在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内,增加法官人身安全数据库,详细记录每一起伤害事件信息,有效反映出伤害事件的种类、程度和频率,以便提供警示信息,并根据当事人以往的经历表现,分析、评估、识别潜在的加害人,最大程度地保护法官人身安全。
(四)建立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职业地位的稳定性。
世界各国的立法一般都对法官职业身份保障作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职务升迁要以法官自愿为前提条件,在没有征得法官同意的前提下,不可变动他的职务,调动必须以其同意为前提。⑸ 法官职业身份保障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终身制,《世界司法独立宣言》规定:“法官之任职原则上应为终身制,但因免职或处于法官退休年龄时不在所限。”⑹我国《法官法》对法官职业身份的规定应进一步落实,即法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免职、降职、辞退或者给予处分。另外,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法官既需要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因此,经验丰富的法官是司法事业的宝贵资源。⑺故建议,在不具备推行法官终身制的条件下,应适当修改《法官法》,探索建立弹性退休制度,规定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适当调高法官的退休年龄。法官退休年龄原则上应比一般公务员的退休年龄要迟一些,除因法官自身健康原因或自愿申请退休外,法官的退休年龄可延长至65岁乃至70岁。⑻
建立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务享有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同时,也不因客观原因所致的裁判错误而受到责任追究,也即只要法官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就应推定其已尽职而免除责任。,以消除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无畏惧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参考文献】
(1)黄世钊:《绝不让法官流汗之后再流泪流血》,《广西法治日报》2017年3月8日第001版
(2)参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改革措施逐步实行时 可以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5)[德]傅德:“德国的司法职业与司法独立”,载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7)钱锋:“法官职业保障与独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
(8)荷兰、丹麦、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5国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新加坡法官的长任制可以服务到65岁,英国、法国的法官是终身制,法国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地方法院法官72岁以后才可以退休,俄罗斯宪法法院法官退休年龄为70岁,其他法官为65岁。
(9)宁杰,程刚:《法官职业保障之探析——以〈法官法〉中法官权利落实为视角》,《法律适用》2014年第6期。
(10)朱兵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时代法学》2015年第5期。
(11)周高阳:《关于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思考》,《法制博览》2016年10期。
(12)丁凌:《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及完善》,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丁凌:《法官保障制度的缺失及完善》,中央民族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朱兵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时代法学》2015年第5期。
(15)李璐君:《司法职业保障改革在路上——司法职业保障研讨会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