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
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等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立案执行手续。
二、申请执行时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的,除提交第3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联系方式。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受委托人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人签字并盖章(或按指印)的授权委托书;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三、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